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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施细则》(中地大京发〔2018〕52号)

为规范和简化科技成果评估备案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以及《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是指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对标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资产评估。

第二条 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统一领导,科技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实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科技处负责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开展。国实处负责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工作的审核和备案,并负责评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 科技处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完成初审后,须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

第五条 科技处在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将科技成果评估备案材料提交国实处。备案材料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评估备案项目

1、科技成果资产评估说明,包括科技成果基本情况、开展评估工作的原因、评估基准日、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

3、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4、500万元以下(不含)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项目,提供《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技术转让/许可合同》;500万元以上(含)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项目,提供《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技术转让合同》以及学校同意转让、许可的校务会议纪要。

5、其它材料。

(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评估备案项目

1、科技成果资产评估说明,包括科技成果基本情况、开展评估工作的原因、评估基准日、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表)。

3、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4、提供《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出资合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技术转让合同》以及学校同意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学校校务会议纪要。

5、其他材料。

第六条 国实处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材料,并报送至教育部财务司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附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docx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