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5-10-30 发布:

 北地基字〔202011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活动,防范各类资金的运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是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不得投资范围、重大投资标准、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止损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五条 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基金会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 基金会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本金的安全。

第六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产 ,不得用于投资。

第七条 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流动性较高的资产 , 以保证公益支出实现 , 捐赠资金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章投资范围

第八条 基金会除银行存款和接受股权捐赠之外,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采用下列方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九条 基金会直接购买的理财产品限于自主风险评级为风险水平最低等级不高于三级,直接购买的债券限于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政策性、开放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的企业(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直接购买的信托产品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现金管理类产品以及专门为慈善组织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 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 级的信用级别(信托公司最近三年行业评级中至少两年为A级)。

第十条 进行委托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如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会委托投资时,必须与投资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委托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1. 直接买卖股票;

  2.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 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重大投资标准

第十四条 基金会重大投资,是指除银行存款之外,全年单个投资品种或者全年委托单个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

第五章职责划分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经理事会批准,建立 管理委员会(简称“投委会")。

第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工作职责下:

(一)理事会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包括:

1、审定投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2、确定投资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3、确定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标准;

4、决定年度投资计划、决定日常(含重大)投资方案;

5、确定对执行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在投资方面的授权范围;

6、检查、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7、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职责。

(二)投资管理委员会由基金会秘书长、在金融投资领域或慈善组织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及研究水平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以及长期从事金融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金驻系统有一定影响力的校友组成。投资管理委员会职责:

1、对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及日常(含重大)投资方案提出咨询意见或个人建议;

2、对开展中的各类投资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建议;

3、收集、整理、分析投资理财有关的政策、动态、趋势等,为基金会理事会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4、搜集和提供各类投资理财信息,寻找具有投资价值项目,协助秘书处建立投资项目库;

5、对投资理财工作进行战略性分析,对基金会投资方向及战略调整提出合理建议。协助基金会完成投资理财方案设计,包括投资理财方式、投资理财规模、投资理财结构及相关成本和风险的预测等,对相关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论证工作;

6、协助基金会对投资理财项目进行监控,对日常投资活动给予指导,及时发现投资理财项目运行中的问题并预警,提出处理意见。

(三)秘书处职责:

1、执行理 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

2、执行理事会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

3、执行理事会决定的曰常(含重大)投资方案:

4、确定和监督投资管理机构;

5、控制投资风险;

6、完成理事会授权及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十七条 秘书处收集整理满足基金会投资需求的投资产品,起草年度投资计划或日常(含重大)投资方案报投委会进行咨询,年度投资计划需取得投委会2 /3 (含) 以上认可后提交理事会进行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授权秘书处进行具体操作,年度投资计划需由理事会成员2/3 (含) 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 投资品种或投资结构等需重大调整 , 需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或投资企业的情况 ,

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投资结果。

第七章投资收益的使用

第二十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可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基金会管理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投资收益支出按项目管理办法及审批流程执行。

第八章资产处置及止损机制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 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结果必须向理事会汇报。基金会应对投资资产的损失在达到全年投资总额8%后,征求投资管理委会2/3(含)以上认可同意,应进行止损操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作的资产止损,按照委托合同中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一)秘书处提出资产处置方案,征求投资管理委会2/3(含)以上认可同意,理事会审批通过资产处置方案;

(二)秘书处按照批准的方案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必须保留完整、真实的资料。

第九章档案保管及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按照 《财务管理意见》、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及《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对投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十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 所有投资和资产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但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担任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关的职务。基金会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跟投基金会已投资项目。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个人或者组织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表决,不得损害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相关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2. 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3. 玩忽职守;

  4. 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5. 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1.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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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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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地基字〔202011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活动,防范各类资金的运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是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不得投资范围、重大投资标准、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止损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五条 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基金会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 基金会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本金的安全。

第六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产 ,不得用于投资。

第七条 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流动性较高的资产 , 以保证公益支出实现 , 捐赠资金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章投资范围

第八条 基金会除银行存款和接受股权捐赠之外,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采用下列方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九条 基金会直接购买的理财产品限于自主风险评级为风险水平最低等级不高于三级,直接购买的债券限于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政策性、开放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的企业(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直接购买的信托产品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现金管理类产品以及专门为慈善组织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 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 级的信用级别(信托公司最近三年行业评级中至少两年为A级)。

第十条 进行委托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如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会委托投资时,必须与投资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委托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1. 直接买卖股票;

  2.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 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重大投资标准

第十四条 基金会重大投资,是指除银行存款之外,全年单个投资品种或者全年委托单个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

第五章职责划分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经理事会批准,建立 管理委员会(简称“投委会")。

第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工作职责下:

(一)理事会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包括:

1、审定投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2、确定投资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3、确定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标准;

4、决定年度投资计划、决定日常(含重大)投资方案;

5、确定对执行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在投资方面的授权范围;

6、检查、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7、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职责。

(二)投资管理委员会由基金会秘书长、在金融投资领域或慈善组织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及研究水平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以及长期从事金融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金驻系统有一定影响力的校友组成。投资管理委员会职责:

1、对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及日常(含重大)投资方案提出咨询意见或个人建议;

2、对开展中的各类投资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建议;

3、收集、整理、分析投资理财有关的政策、动态、趋势等,为基金会理事会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4、搜集和提供各类投资理财信息,寻找具有投资价值项目,协助秘书处建立投资项目库;

5、对投资理财工作进行战略性分析,对基金会投资方向及战略调整提出合理建议。协助基金会完成投资理财方案设计,包括投资理财方式、投资理财规模、投资理财结构及相关成本和风险的预测等,对相关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论证工作;

6、协助基金会对投资理财项目进行监控,对日常投资活动给予指导,及时发现投资理财项目运行中的问题并预警,提出处理意见。

(三)秘书处职责:

1、执行理 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

2、执行理事会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

3、执行理事会决定的曰常(含重大)投资方案:

4、确定和监督投资管理机构;

5、控制投资风险;

6、完成理事会授权及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十七条 秘书处收集整理满足基金会投资需求的投资产品,起草年度投资计划或日常(含重大)投资方案报投委会进行咨询,年度投资计划需取得投委会2 /3 (含) 以上认可后提交理事会进行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授权秘书处进行具体操作,年度投资计划需由理事会成员2/3 (含) 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 投资品种或投资结构等需重大调整 , 需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或投资企业的情况 ,

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投资结果。

第七章投资收益的使用

第二十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可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基金会管理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投资收益支出按项目管理办法及审批流程执行。

第八章资产处置及止损机制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 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结果必须向理事会汇报。基金会应对投资资产的损失在达到全年投资总额8%后,征求投资管理委会2/3(含)以上认可同意,应进行止损操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作的资产止损,按照委托合同中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一)秘书处提出资产处置方案,征求投资管理委会2/3(含)以上认可同意,理事会审批通过资产处置方案;

(二)秘书处按照批准的方案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必须保留完整、真实的资料。

第九章档案保管及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按照 《财务管理意见》、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及《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对投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十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 所有投资和资产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但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担任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关的职务。基金会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跟投基金会已投资项目。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个人或者组织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表决,不得损害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相关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2. 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3. 玩忽职守;

  4. 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5. 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1.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