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办法--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5-10-30 发布:

 地基字〔20207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为加强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维护基金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例、规章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章程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以下简称“学校")在编人员,不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不在基金会领取任何报酬,工资福利及考核奖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是指基金会内部聘任,与基金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聘用

第三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四条 聘任工作由有关规定开展聘任工作

第五条 经正式聘用的员工应与基金会签订合同。

第六条 会计出纳等专业人员应符合国家对职(执)业资格的要求,具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各类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基金会声誉,保守基金会机密,坚决反对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

(二)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不得私自经营基金会类似业务;

(三)加强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

(四)恪尽职守,不得敷衍塞责,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岗。

第四章培训

第八条 员工培训形式包括外出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内部培训和岗位学习。

九条 员工培训山 金会书长按照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第十条 培训活动中发生的培训费、进修费、差旅费以及补助等 费用报销参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五章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学校聘用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问,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正式聘用人员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助。并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享受保险的基数在劳动合同中由双方商议决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类人员执行劳动法规定的休假制度,同时享受带薪寒暑假。具体规定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核

第十五条 基金会实行年终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 能、 勤、 绩、廉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级。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教职工兼任的  参加学校统一考核; 社会招聘的员工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实施考核。 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予以辞聘。

第七章附则

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曰起实施。

7.人事管理办法--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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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办法--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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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基字〔20207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为加强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维护基金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例、规章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章程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以下简称“学校")在编人员,不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不在基金会领取任何报酬,工资福利及考核奖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是指基金会内部聘任,与基金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聘用

第三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四条 聘任工作由有关规定开展聘任工作

第五条 经正式聘用的员工应与基金会签订合同。

第六条 会计出纳等专业人员应符合国家对职(执)业资格的要求,具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各类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基金会声誉,保守基金会机密,坚决反对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

(二)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不得私自经营基金会类似业务;

(三)加强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

(四)恪尽职守,不得敷衍塞责,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岗。

第四章培训

第八条 员工培训形式包括外出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内部培训和岗位学习。

九条 员工培训山 金会书长按照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第十条 培训活动中发生的培训费、进修费、差旅费以及补助等 费用报销参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五章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学校聘用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问,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正式聘用人员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助。并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享受保险的基数在劳动合同中由双方商议决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类人员执行劳动法规定的休假制度,同时享受带薪寒暑假。具体规定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核

第十五条 基金会实行年终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 能、 勤、 绩、廉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级。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教职工兼任的  参加学校统一考核; 社会招聘的员工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实施考核。 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予以辞聘。

第七章附则

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曰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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