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5-10-30 发布:

 北地基字〔2020〕6号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及时、充分掌握基金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推进工作信息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要求,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教育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议;

(二)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人员增补及更新情况;

(三)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所通过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四)重大捐赠项目立项、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五)重大或特殊投资理财业务;

(六)财务审计报告;

(七)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

(八)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九)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十)突发性重大事件和事故的报告;

(十一)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基金会以上重大事项 , 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 (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条 基金会以上重大事项均执行网上报告制度,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报送。

第四条 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1.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 理事会换届;

  3.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4. 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 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6. 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第四条中涉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按照理事会决议要求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

第六条 重大或特殊投资理财业务需教育基金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并须聘请资深专业团队运作。

第七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6.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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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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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地基字〔2020〕6号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及时、充分掌握基金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推进工作信息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要求,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教育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议;

(二)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人员增补及更新情况;

(三)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所通过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四)重大捐赠项目立项、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五)重大或特殊投资理财业务;

(六)财务审计报告;

(七)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

(八)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九)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十)突发性重大事件和事故的报告;

(十一)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基金会以上重大事项 , 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 (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条 基金会以上重大事项均执行网上报告制度,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报送。

第四条 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1.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 理事会换届;

  3.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4. 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 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6. 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第四条中涉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按照理事会决议要求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

第六条 重大或特殊投资理财业务需教育基金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并须聘请资深专业团队运作。

第七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6.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