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制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5-10-29 发布:

 北地基字〔20205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制度

为合法、有效、安全地使用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法人登记证书是经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核准登记、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基金会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条 各部门如需使用基金会法人证书登记复印件,须向基金会提交使用申请,并由申请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后,到基金会办公室办理使用手续。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有特殊情况,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同意,由基金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陪同使用。因公使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法人登记证书原件的借出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 对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人及用途情况进行登记,保证其使用的严肃性与安全性。

第五条 严禁出租、出借、冒用、转让、伪造、变造、买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第六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法人登记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如因此对基金会造成损害,视情节严重,按相关规定处理。基金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换证。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5. 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制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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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制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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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地基字〔20205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制度

为合法、有效、安全地使用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法人登记证书是经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核准登记、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基金会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条 各部门如需使用基金会法人证书登记复印件,须向基金会提交使用申请,并由申请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后,到基金会办公室办理使用手续。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有特殊情况,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同意,由基金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陪同使用。因公使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法人登记证书原件的借出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 对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人及用途情况进行登记,保证其使用的严肃性与安全性。

第五条 严禁出租、出借、冒用、转让、伪造、变造、买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第六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法人登记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如因此对基金会造成损害,视情节严重,按相关规定处理。基金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换证。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5. 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制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