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地基字〔2020〕8 号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志愿者合法化权益,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志愿者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志愿服务条例》、《慈善法》及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校生、校友或教职工。
第三条 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组织志愿者开展各项慈善志愿者活动,并负责志愿者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规校纪;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身体素质和时间;
(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吃苦耐劳,对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与登记
第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确定招募计划,通过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团委等职能部门以及学院等教学单位或通过基金会网站、学校网站公开招募志愿者。
第六条 基金会办公室汇总申请者资料,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和考核,将通过名单提请秘书处审定,确定志愿者人选,并进行志愿服务工作培训与考核。
第四章 志愿者分类
第七条 志愿者分类:
长期志愿者:对基金会宗旨和理念深度认同,多次或持续参加基金会各项活动的志愿者;
短期志愿者:因某一特定项目或活动需要,临时性参加基金会各项活动的志愿者。
第五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为志愿者组织的相关培训;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对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获得志愿服务中发生的误餐补助与交通补助;
(六)志愿服务工作得到考核和认可之后,志愿时长可录入志愿北京平台,并可根据表现获得相应证明、表彰和奖励;
(七)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三)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
(四)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受保护的信息;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杜绝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和学校以及基金会规章的活动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