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0-06-09 发布:秘书处

北地基字〔2020〕6号

北 京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为及时、充分掌握基金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推进工作信息化、 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要求,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教育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议;

  (二)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人员增补及更新情况;

  (三)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所通过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四)重大捐赠项目立项、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五)重大或特殊投资理财业务;

  (六)财务审计报告;

  (七)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

  (八)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九)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十)突发性重大事件和事故的报告;

  (十一)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基金会以上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条 基金会以上重大事项均执行网上报告制度,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报送。

第四条 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教育委

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一)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理事会换届;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四)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第四条中涉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 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按照理事会决议要求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

第六条 重大或特殊投资理财业务需教育基金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并须聘请资深专业团队运作。

第七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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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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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地基字〔2020〕6号

北 京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为及时、充分掌握基金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推进工作信息化、 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要求,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教育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议;

  (二)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人员增补及更新情况;

  (三)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所通过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四)重大捐赠项目立项、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五)重大或特殊投资理财业务;

  (六)财务审计报告;

  (七)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

  (八)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九)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十)突发性重大事件和事故的报告;

  (十一)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基金会以上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条 基金会以上重大事项均执行网上报告制度,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报送。

第四条 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教育委

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一)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理事会换届;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四)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第四条中涉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 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按照理事会决议要求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

第六条 重大或特殊投资理财业务需教育基金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并须聘请资深专业团队运作。

第七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