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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开展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校内人员90天以内的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出国(境)考察访问、学术研究、教学活动、短期培训(研修)和出席国际会议等。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出访团组按照学校要求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第四条  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表1),由国际合作处和财经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境)任务、出国(境)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教学科研人员因特殊情况持普通护照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说明理由,报请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条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境)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国际合作处和财经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出国(境)人须在办理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后购买国际航班机票。机票款应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四)出国(境)人员按照如下标准(上限)乘坐交通工具。

类别

职级

飞机

火车

轮船

一类

院士

头等舱

/公务舱

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一等舱

二类

司局级、二级教授和50岁以上正高级职称人员*

公务舱

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二等舱

三类

其他人员

经济舱

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三等舱

 

  *注:二级教授和50岁以上正高级职称人员按二类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时,仅限使用科研经费出国(境)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情况。科研项目计划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境)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七条  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地区)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地区)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境)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合作处批准。出国(境)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一类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二类、三类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见附表2)之内予以报销。

  (二)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国(境)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统筹使用,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超出费用标准的,凭会议组织单位有效证明据实报销。

  第九条  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等费用。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不超过出国(境)批件的实际离、抵我国国境天数。包干标准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中规定的标准(见附表2)执行。

  (二)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出国(境)人员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十条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以及租车费用等。

  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和国际会议注册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确需租车的,出国(境)人员需在出国(境)预算中注明,经国际合作处批准,报财经处备案后执行。租车期间不再发放公杂费补助。

  往返驻地和出入境机场(火车站、码头)之间的交通费可以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同出国(境)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第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30日内及时核销出国(境)费用,按要求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出国费用报销单、出国(境)任务批件、邀请函、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有效费用明细票据等,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出国(境)批件上注明的在外停留时间,包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实际天数超出批件天数为逾期归国,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逾期外,逾期费用不予报销。所有出国(境)的相关费用应一同报销,不可拆分。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报销国外费用,能提供银行换汇单据的,按换汇时的外汇现汇买入价计算;不能提供的按回国报销当月1日中国银行发布的外汇现汇买入价计算。

  第十四条  中长期出国(境)人员的国际旅费、签证费报销参照此办法执行。中长期出国(境)的国(境)外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根据《中长期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外专发〔2012〕126号)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国(境)外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经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15〕1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附件2: 因公短期出国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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