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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地大京发〔2013〕57号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校科研经费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17 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以及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地调院管理的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课题)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项目(课题)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审计项目。其具体审签范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自审。学校审计处自主完成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科技部门(科技处、地调院,下同)、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包括过程审计和结题审计。

  (三)外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的期中审计和结题审计。也包括学校审计处由于审计人员不足,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科研经费审计。

  (四)政府审计。国家审计机关主导的针对科研经费的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的情况;

  (二)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项目(课题)资金按预算(或合同)的到位情况;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经费支出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

  (五)科研经费用于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六)科研经费使用中是否违规转拨科研经费;是否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是否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是否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七)科研劳务费用的发放、领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八)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处置是否按规定办理;

  (九)结存、结余经费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二)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

  (三)政府审计由相关单位组织协调,审计处可派人参加。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提前核对经费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各类支出情况,并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等,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财经处审核签字(盖章);

  2、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将经费决算报表及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等相关资料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符,经费开支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符,将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资料;

  4、审计处审核后签字(盖章)。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自审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处、科技部门、财经处、纪检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综合考虑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单项科研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提出科研经费审计立项计划,报校领导审批。审批立项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科技部门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2、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 3 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技部门,并抄送财经处、项目所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3、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工作前,必须进行审前调查,向科技部门、财经处、纪检办公室等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及审计时间安排等;

  4、审计处牵头组织召开由科技部门、财经处、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告知计划审计项目,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提出审计要求,布置具体审计事宜;

  5、项目负责人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6、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科技部门及财经处意见后,依据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后,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7、审计处向科技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对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损失浪费或闲置沉淀现象,科研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等方面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并提出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8、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结题验收并进行通报。

  9、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0、对被确定为需要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科研项目,应制定详细的审计方案并与科技部门,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协调一致。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审计处在经费资助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通过规范程序进行选择并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负责协调项目负责人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对其提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科技部门、财经处、学院及项目负责人意见并确认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六份(项目负责人 2 份、学院、科技部门、财经处、审计处各 1 份)。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2、科研经费收支明细帐;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议书原件;

  4、经财经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审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对外协作、加工协议)等;

  3、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以及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4、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明细账;

  5、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6、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7、其他相关资料。

  审计资料提供者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办法执行而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重视和支持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一般由被审计项目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中发现严重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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