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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地大京发〔2013〕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提升我校的科研能力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及科技计划下达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名义开展科研活动,承担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各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课题)经费。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对外开展科研活动,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项目(课题)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五条 凡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额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号,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六条 地质矿产调查专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学校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制和科研活动内控机制。校长要认真履行法人代表责任,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科研行为的管理。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对科研活动督促、引导和对科研经费监督管理的职责。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须经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八条 科技处、财经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研究所、中心、研究院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预算、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日常管理及合同审核;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负责绩效考核并核拨绩效指标;核定科研经费类型;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配合财经处做好科研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二)财经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审核经费预算;加强科研经费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或合同约定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定期网上公布项目到款信息;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办理结题项目结余经费结账工作。

  (三)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中有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入账及管理工作。利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涉及政府采购的须实施政府采购并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利用科研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五)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处、财经处、科技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二级单位等部门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六)二级单位: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承担本单位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的监管责任;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七)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和结账手续。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明确经费开支范围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及间接费或管理费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遵照相关规定按比例提取的用于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

  (一)管理费是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与科研活动有关的其他支出。

  学校按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限,以直接提取方式将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经费预算中未足额编制的,从个人科研发展基金中补齐。

  (二)绩效是用于激励项目组科研人员的支出,学校在对项目执行进度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实绩提出的分配方案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绩效发放办法

  (一)绩效发放对象必须是项目组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

  (二) 项目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度提出申请,明确奖励人员及发放标准,经学校考核后发放。   

  (三)绩效考核工作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未按项目进度执行,专项检查、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停发绩效经费。绩效发放总额不得超过上级部门批复的预算额度。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科研发展基金,按一定比例提供配套经费,补充研究经费的不足,调动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确保经费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促进高水平成果的产出。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管理费提取比例的,学校按规定上限提取,经费预算中未足额编制的,从个人科研发展基金中补齐。学校不提供配套经费。

  第十五条 间接费、管理费提取及学校配套经费比例见附表。学校及任何单位不得在附表规定外再提取间接费和管理费。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合同中没有约定经费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开展科研活动需要及本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经科技处、财经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需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需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小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科技处、财经处及二级单位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科研经费预算的编制、审核、调整等工作。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科研项目间接费、管理费比例的,按政策上限编制。

  (二)科技处、财经处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提供建议和指导,并负责审核经费预算。

  (三)合同经费超过500万元的经费预算,需经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小组会议评审。

  第二十条  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处审核同意,报财经处复核后执行,并在科技处、财经处备案。

  (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管理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技处、财经处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三条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健全包括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财经处、科技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二级单位等部门在内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建立科研经费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学校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围。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上述规定与科研项目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国地质大学(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及核算办法》(中地大京发[2006]31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表:

间接费、管理费提取及科研发展基金配套方案

  

项目类别

间接费、管理费提取基数

间接费

提取比例

管理费

绩效

学校配套经费比例

学校        

二级单位

纵    向         项            目

民口科技           重大专项

总额

13%

7.2%         

0.8%

5%

4%

四类科技计划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

20%

13.5%   

1.5%

5%

7.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13%

7.2%         

0.8%

5%

4%

过1000万元的部分

10%

4.5%     

0.5%

5%

2.5%

经费管理办法未约定提取比例

总额

20%

13.5%   

1.5%

5%

7.5%

经费管理办法约定管理费提取比例

合同经费

管理费    总额

80%

20%

横向项目

合同经费

30%

18%   

2%

10%

10%

  说明:

  1、间接费用的提取基数是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金额;

  2、四类科技计划是指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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