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科
各类请假流程

1.探亲假

(1)教职工申请在国内探亲的,由所在单位(院、系、处等,下同)主要负责人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申请探亲的需经校领导审批;

(2)教职工申请到国(境)外探亲的,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2.病假

(1)全年病休在两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全年病休在两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3)病休连续超过六个月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办理长期病休手续;

(4)患病需休息治疗者,必须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因患急性病未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者,应及时履行补假手续。请假手续应由患者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者,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5)已办理长期病休的人员,若要求恢复工作,需由校医院出具可恢复工作证明,经批准后办理恢复工作手续;若需继续病休者,每半年到校医院进行一次复查,由校医院出具继续病休证明,办理继续病休手续。

3.事假

(1)事假在十五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事假在十五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3)事假在三十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4)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事假,需经校领导审批;

(5)教职工申请事假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4.婚、丧假

  教职工的婚、丧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5.生育假

  享受生育假的教职工,到单位履行请假或补假手续。

6.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其工伤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具体规定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请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