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中地大京发〔2022〕46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各二级单位:

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22419日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20224月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2年4月20日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其他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聘任的教职工。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科技处代表学校对项目进行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经费分配、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经费决算,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六条  学院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进程,承担项目监管责任。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其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和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和过程,依照具体类别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规定,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属于学校事业经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一)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项目主管部门对于间接费用的比例安排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两部分。管理费按照间接费用的20%提取,其中75%纳入校级财力,用于学校公共运行、各类资源占用与消耗的成本补偿;25%纳入院级财力,用于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提供的条件保障补偿。项目经费总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不提取管理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暂不收取管理费,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预算。确需调剂的,按照具体类别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2.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相应的事项变更审批表,经学校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二)报学校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1.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预算调整说明,报科技处审批。

2.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报科技处备案。

(三)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包干制项目实施范围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财务处、人事处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的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对于项目合同中已有经费预算的,按合同经费预算执行;项目合同中没有经费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按项目负责人申报、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审批三级程序进行管理。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经费预算科目和比例见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项目负责人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不得虚假编报项目预算;不得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不得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不得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结题结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完成研究任务后应及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按照具体类别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结题验收管理办法或者项目合同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由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验收或结题审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5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学校将收回并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的结余经费参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接到有关通知后,项目负责人必须配合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地大京发〔2019〕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和发布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