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19〕8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促进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我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提高使用效益,助推“双一流”建设,按照国家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有关规定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科研活动实际和财务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主要用于支持青年教师、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人文社科领域不超过45周岁)。设定(但不限于)以下各类项目:

(一)新教师基本科研能力提升项目:用于资助新入职青年教师开启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工作,尽快熟悉学校科研环境,鼓励和支持科研队伍新生力量顺利开始科研工作。

(二)拔尖青年教师创新能力培养项目:用于资助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好研究基础和科研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促进优秀青年教师进一步提升研究水平、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

(三)优秀青年教师创新交叉团队建设项目:用于资助青年教师以团队形式在相关学科领域共同开展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通过团队合作形成稳定的研究队伍;培养团队负责人宏观科研战略思维、科研组织能力,提升团队成员获得高水平学术成果的能力,为申报重大、重点、研究群体、科技创新团队等各类项目奠定基础。

(四)创新型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项目:用于资助具有较大科研潜力的在校研究生开展与其毕业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提升研究生科学素养和科研能力。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类项目:用于资助青年教师开展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高水平科学家的合作,拓展国际视野,加快科研人才的国际化进程,提升学校的国际化水平。

(六)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用于资助相关学科领域具备市场潜力的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产品或设备的研制与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七)培育类专项支持项目:用于资助具有潜在优势的重大科研项目预研、科技平台筹建、国家奖培育等,助推我校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和条件资源建设。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根据每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经费资助情况以及资助项目取得的成果情况,对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创新能力的科研人才和团队给予研究所需要的稳定支持。

(二)自主设计。学校对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统筹规划,教师自主选题立项,设计项目的实施过程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三)公开公正。学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考虑学科建设需要,通过公布申报指南、校内公示申报结果等环节确定资助项目,确保各环节公正、透明。

(四)严格管理。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大学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注重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科技处作为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的工作要求,按照学校规划,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基本管理程序、使用方案和年度支持方向,统筹安排落实并发布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申报指南,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绩效考核。

第五条 财经处按照教育部每年年初下达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年度经费指标,核定学校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计划和经费分配,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经费使用单独设账,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经费使用情况,并定时追踪项目的经费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作为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执行的具体管理部门,承担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过程管理,负责本单位资助项目的审查、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根据自身情况与研究方向进行项目申报,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年度经费分配原则

第八条 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各类资助的比例分配,主要考虑学校青年教师和在校学生科研需求及能力、科研活动开展情况、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中期绩效评价结果等实际情况设定。

第九条 每年年底之前,学校按照当年在研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结合下一年度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申报等情况,完成下一年度的资助项目申报、资助遴选等工作,更新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结合项目立项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对实施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根据研究进展分年度安排预算。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分析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六大类科目。其中: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或软件、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电脑、打印机等常规办公设备除外。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实验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费用,办公用品、硒鼓墨盒、劳保用品等除外。

(三)测试分析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机构承担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团队成员因研究需要所发生的国内外短期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办公软件费及专利申请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通讯费、网络费等除外。

(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研究生、博士后、临时雇工等人员的劳务费,或临时聘请的专家所产生的专家咨询费。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进展需求编制经费预算,允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动态调整,预算调整审批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办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对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包括科研产出、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等指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向科技处报送相关项目绩效考核材料。

第十七条 科技处、财经处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管理,对未按照校内管理要求自行调整经费用途、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实施效果差的项目,将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地大京发〔2009〕110号)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2019年11月14日